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9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7日由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从一名叫“普宁仔”(在逃)的男子手上购买了800元人民币毒品冰毒后。2019年11月9日以12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一名叫“桥头”(未到案)的男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周某某的1200元。黄某某将毒品“冰毒”送至惠州市惠城区**路**宾馆**房与周某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黄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2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2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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