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9********,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9年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毒品海洛因,多次进行贩卖,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23日,吸毒人员林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林某甲毒资人民币800元。随后黄某某将0.05克毒品海洛因藏匿于一把电动剃须刀中,后通过汕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保安林某乙帮忙将电动剃须刀顾送给林某甲。林某乙将电动剃须刀带至汕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交给林某甲。
2、2019年1月8日,林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黄某某同样通过微信收取了林某甲毒资人民币800元。后黄某某将0.05克毒品海洛因藏匿于一个MP3中,以上述同样方式通过林某乙交给林某甲。
3、2019年1月30日,林某甲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黄某某同样通过微信收取了林某甲毒资人民币800元。后黄某某将0.05克毒品海洛因藏匿于于一个小型电灯中,以上述同样方式通过林某乙交给林某甲。过程中,林某乙发现小型电灯中藏有一疑是毒品的小包物品,遂让黄某某取回小型电灯。被告人黄某某取回毒品后供自己吸食。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共贩卖毒品三次(一次未遂),数量共0.15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部分未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
2019年9月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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