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5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家住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居委会****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市场*******。曾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8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林某某从本市福田区辖区拨打的电话,二人约定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在本市龙岗区***市场******商铺交易一个毒品。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该*******商铺与林某某正在毒品交易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毒品一包。
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0.8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涉案手提电话;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物品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民警的查缉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手机通话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四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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