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给何某某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毒资7500元;先后三次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昊廷哥渔港员工宿舍楼下共贩卖重1.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蓝汉彬,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2019年1月22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居住的出租屋内查获两包晶体状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分别净重0.07克和4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干植物状物品一包等;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清公(司)鉴(化)字【2019】03008号、清公(司)鉴(化)字【2019】03007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季焕爽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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