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覃某甲、覃某乙和廖某某等三人。其中,2020年6月3日,黄某某在合山市河里镇某某卡口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一籽给廖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400元毒资;2020年8月1日,黄某某在合山市**镇**里**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一籽给覃某甲和覃某乙,并通过微信收取150元毒资;于2020年8月5日,黄某某在合山市河里镇某某卡口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一籽给覃某甲和覃某乙,并通过微信收取98元毒资。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合山市**镇**村附近水泥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覃某甲等人对黄某某的辨认;6.电子证据:电子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美谢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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