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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果县**镇**村**屯**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平果县榜圩镇长安村立目屯的家中以80元的价格将一颗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韦某某,韦某某当场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两人被公安人员查获,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四小颗(总净重0.76克),在其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的黑色塑料包装袋一小张。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4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及疑似毒品包装袋上的残留物均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平果县榜圩镇长安村立目屯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一颗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韦某某。

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平果县榜圩镇长安村立目屯的家中以80元的价格将一颗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毒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以上4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荣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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