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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2001********,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桂A****W蓝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前往扶绥县新宁镇永宁路德骏烧腊店门前,在车内将1包黄某某提供的毒品K粉及1包毒品“神仙水”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陆某某,黄某某分得毒资人民币265元。

2、2020年4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桂A****W蓝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前往扶绥县新宁镇新宁路扶绥县文化广场左江河堤附近,在车内将2包毒品K粉以500元价格贩卖给罗某某,黄某某分得250元毒资。

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4时许在李某某的配合指引下,公安民警在扶绥县**镇**小区**楼下将黄某某抓获,在黄某某左后裤袋内检查出毒品K粉可疑物1包,在其右前裤袋内检查出毒品K粉可疑物2包,在**房**室**内检查出毒品K粉可疑物7包。经称量,在黄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K粉可疑物共净重0.96克,在黄某某出租房内查获的毒品K粉可疑物共净重4克。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未检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利润,明知是毒品K粉,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晟

                                     检察官助理莫涵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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