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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博白县**镇**路**房门口以700元钱(其中300元钱是微信转账)的价格出售一小包(0.91克)毒品可疑物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扣押黄某某因贩卖毒品所获得的毒资400元钱。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96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载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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