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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06月1日21时许,曾某某用电话189*******联系黄某某电话1576743****购买2包开心粉毒品,双方约定到徐闻县城东大道28号公馆桥头附近处交易。时至21时50分左右,黄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钱将2小包开心粉毒品贩卖给曾某某后,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黄某某毒资900元,作案手机一部;缴获可疑毒品2小包。经称量缴获的2小包毒品,1号毒品净重为0.99克,2号毒品净重为1.07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小包毒品均检出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2小包、毒资900元、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决定书、指认笔录、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115页,检察卷1册16页。

3.涉案物品毒品2小包、毒资900元、手机1部(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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