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3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4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村村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现行抓获,当场从购毒人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921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黄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其中1包经称量净重13.828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电动自行车;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称量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7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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