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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九*”,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冷水滩区**街。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18时许,许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帐50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微信转账450元给外号“耗*”(姓名不详,在逃)的人拿货,“耗*”将一小包冰毒及二粒麻古用餐巾纸包好藏匿于河西**大桥下。黄某某告知许某某具体位置后,许某某到现场取走毒品。

2.2019年5月18日16时许,杨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帐30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联系“耗*”拿货,“耗*”将一粒麻古及冰毒用纸包好后放置在**酒店对面,杨某某到现场取走毒品。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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