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涧西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毒,2017年8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18年7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四次在收到李某某购买冰毒的微信转账款后,再以微信转账付款的方式联系上线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联系自己上线购买冰毒后,将毒品所放位置发给黄某某,黄某某通知李某某到指定位置自取冰毒。黄某甲先后共四次贩卖给李某冰毒1.2克,获利450元。其中:
1、2019年8月8日1时49分,被告人黄某某微信收到李某某600元转账后,给陈某某转账550元购买0.3克冰毒,转卖给李某某。 2、2019年8月23日2时6分,被告人黄某甲微信收到李某某600元转账后,2时7分又转账给陈某某550元购买0.3克冰毒,转卖给李某某。
3、2019年10月7日22时,被告人黄某某微信收到李某700元转账后,给陈某某转账550元购买0.3克冰毒,转卖给李某某。
4、2019年12月6日23时23分,被告人黄某某微信收到李某700元转账后,23时24分又转账给陈某某500元购买0.3克冰毒,转卖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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