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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公诉刑诉〔2018〕1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村**号。2018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某某李某某经电话联系,在收到李某某微信转账的购买毒品款人民币800元后,于当日23时许在本市海曙区枫华丽致酒店508房间内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重约0.8克)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熊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依青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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