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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9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樟树镇**村**组**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逮捕。被告人黄某甲2017年10月8日因吸毒被东莞市长安公安分局新民边防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 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1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1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接举报,被告人黄某甲存在贩卖毒品行为,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的安排下,举报人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甲购买毒品麻古。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联系其上家“熊某某”(身份信息不详,未抓获)后,与举报人谈好,以每粒麻古60元价格卖给举报人5粒,路费由举报人承担,当即举报人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黄某甲毒资400元。后被告人黄某甲到“熊某某”处取毒品并支付了“熊某某”300元,举报人给黄某甲余下的钱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酒店五楼***房与举报人在房间内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在举报人处查获毒品一包(五粒,净重0.4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其具有累犯等从重情节,另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龙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毒品、被告人作案手机等现均扣押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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