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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仙桃市**办事处**小区**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5 日21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仙桃市**办事处**小区**街**银行旁,以300 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净重0.3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 片和净重0.1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共计0.53克。交易完成后,黄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毒品称量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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