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黄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11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1月19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伟于2018年5月30日14时许,在本市武昌区黄鹂路城市快捷酒店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2袋及白色晶体颗粒1袋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经鉴定、称重,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5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伟的供述;6、鉴定意见;7、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伟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 超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伟现监视居住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537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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