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中介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2时许,证人余某某经电话联系与被告人黄某某约定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购买20颗毒品“麻果”,并通过手机银行从自己的兴业银行卡向被告人黄某某的中信银行卡内转款人民币1400元。随后双方到达本市江汉区**路**小区门口,被告人黄某某将一个装有19颗红色片剂(俗称“麻果”)的透明塑料袋放入余某某裤子的右侧口袋内,两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与称量,涉案送检的红色片剂中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麻果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某及证人余某某指认案发地点照片、被告人黄某某与证人余某某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