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女,1986年10月17日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86101741665003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沙坪村杉木湾村民小组45号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四区15栋西二门5楼503房长沙县**街道**栋**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先后3次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四区老西长沙县**街道四区老西雅酒店附近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刘嘉龙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四区老西长沙县**街道四区老西雅酒店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刘嘉龙刘某某;
2、2019年6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四区老西长沙县**街道四区老西雅酒店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刘嘉龙刘某某;
3、2019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四区老西长沙县**街道四区老西雅酒店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刘嘉龙刘某某。
2019年7月7日10时许,吸毒人员刘嘉龙刘某某再次找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四区代杏干粉店前面的公交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了1包“冰毒”、3粒“麻古”。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在被抓获后配合民警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四区15栋西二门5楼503室长沙县**街道**栋**楼**室其租住房内搜出4包“冰毒”,半粒“麻古”。
经称量,上述疑似“冰毒”净重2.15克,疑似“麻古”净重0.31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证人刘嘉龙刘某某、唐安刚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和琴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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