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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街**号。2002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电话中事先与郭某某达成毒品交易合意,后在苍南县金乡镇西门桥头旁将一包重0.03克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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