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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1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邵东市皮具工贸园的路边贩卖约0.1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屈某某,获利200元。

2020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邵东市水映绿洲对面的菜市场准备贩卖毒品给屈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3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重,3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为0.23克。经鉴定,3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单、称重照片、通话详单、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_ 

检察官:羊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6.证人名单:屈某某。

鉴定人名单:田某某、周某某、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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