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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号。因吸毒2019年5月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强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被告人黄某某将净重0.1克的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0.1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另案处理)后被当场抓获,民警同时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净重0.71克的冰毒和净重共0.2克的2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量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10月25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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