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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8〕9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里**,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有贩卖毒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笋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14时许,购毒人员胡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求购毒品,双方约定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交易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18时50分许,胡某某来到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本市罗湖区渔民村**栋**房的住所内与被告人黄某某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黄某某将三包毒品交给胡某某,并收取胡某某人民币2000元。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0元,从胡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三小包(经称量,净重5.7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依法搜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该住处又缴获毒品三包(经称量,净重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资、毒品;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检定证书,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称量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进行毒品犯罪,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2018年5月10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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