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2020年6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4时许,何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帮忙购买200元毒品,并愿意支付100元作为辛苦费,双方约定在雷州市纪家镇罗灵黄村村口处进行交易。随后,双方便来到约定地点,黄某某拿着何某某支付的200元毒资离开现场向他人购买毒品,过了一会,黄某某带回了1小包毒品交给了何某某并接过何某某支付的100元辛苦费,双方交易完毕即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所贩卖的1小包毒品。经称量与鉴定,该1小包毒品净重0.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0元人民币,1部手机,1小包毒品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0.1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陈银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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