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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被羁押前住东莞市**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钟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求购220元冰毒,并向黄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其中220元用于购买毒品,280元用于偿还欠款。黄某某从东莞的上家“湖南佬”处购买220元冰毒后,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向钟某某交付220元即0.4g左右冰毒。

2020年5月21日,钟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某求购220元冰毒,5月23日黄某某向上家购得冰毒后,于当晚18时30分许在钟某某所在的档口门口向其交付220元即0.4g左右冰毒。2020年5月25日钟某某被抓获归案,尿检结果显示冰毒呈阳性。

2020年5月18日,举报人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某求购冰毒,黄某某出价550元一个冰毒,甘某某向黄某某转账550元用于购买一个冰毒。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从上家“湖南佬”处以500元购买一个冰毒,并于当晚20时许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将装在小纸团中的一个冰毒交付给甘某某,该冰毒重约0.5g。甘某某随后到张某某家中吸食冰毒后,于2020年5月24日被民警查获,甘某某尿检结果冰毒呈阳性。

甘某某自愿配合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5月24日11时许,甘某某微信向黄某某再次求购冰毒,17时许黄某某再次以500元向上家“湖南佬”购买一个冰毒,并于18时许告知甘某某有货,后甘某某向其微信转账550元用于购买一个冰毒。20时许,黄某某在宝安区**公司门口将一个冰毒交付给甘某某,随后被民警抓获,交易的毒品被缴获。经称重及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0.88g,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黄某某共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次,共计2.18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甘某某身上扣押的冰毒0.88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取样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6. 视听资料:称量视频,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7.鉴定意见:宝公(司)鉴(毒)字[2020]05012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1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再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静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散页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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