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田阳区**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被广东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河池市巴马籍吸毒人员韦某甲电话联络交易毒品后,在田阳区玉凤镇**村**庙遗址附近的小溪边贩卖12粒重约4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韦某甲,获得毒资6000元。
202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吸毒人员与吸毒人员韦某甲电话联络交易毒品后,在田阳区玉凤镇**村**屯附近贩卖12粒重约4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韦某甲,获得毒资6000元。
2020年3月3日14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韦某甲电话联络交易毒品后,在田阳区玉凤镇**村**庙遗址附近的小溪边贩卖5粒重约1.5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韦某甲,获得毒资2400元。
2020年5月15日,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传唤到案并依法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拒不供认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账、手机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韦某乙、韦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宁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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