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古零镇六合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9年11月7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出资联系他人要求帮忙搭建名为“迪克视频”的网站,并通过复制其他淫秽视频网站链接,将淫秽视频转移上传至其搭建的“迪克视频”网站中供他人观看,以会员制的模式向购买淫秽视频的人收取3元(人民币,下同)至288元不等的会员费用。经营淫秽视频网站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共盈利46053.44元。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迪克视频”网站内视频是淫秽视频。
2019年11月6日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马山县白山镇**小区一排**号自家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经营淫秽视频网站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卡75张、U盘4个、手机2台、银行卡4张、电脑7台、电脑显示器3台、键盘3个、路由器、分割器、切换器各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董愿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孝敬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于马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视频光盘十六张
6.涉案物品移动电话卡75张、U盘4个、手机2台、银行卡4张、电脑7台、电脑显示器3台、键盘3个、路由器、分割器、切换器各1个暂扣于马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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