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手机配件店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色情网站下载淫秽视频到其个人电脑中,伺机通过帮他人拷贝到手机的方式进行贩卖牟利。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关闸北街口10号的手机配件店中向李某某贩卖淫秽视频10部,获利人民币10元。2019年9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向李某某贩卖淫秽视频47部,获利人民币4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电脑中提取到淫秽视频350部,经审查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主机、手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24页,补充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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