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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以100元的价格陆续向陈某某出售疑似淫秽视频228部。经鉴定,其中220部属于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现金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资料、微信信息、支付宝信息、支付宝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涉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益超

检察官助理  施 敏

                              2020622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04599****;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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