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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贪污、玩忽职守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2年10月至2018年7月任**县公安局**大队大队长,2018年7月任**县公安局**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现住址临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于2019年7月9日被邢台市桥东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12月2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2019年12月10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次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邢台市桥东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事实

2012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任**县公安局**大队大队长,经时任**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安排,由**大队负责解决局里部分不能正常报销的违规支出费用。2012年至2018年间,黄某某多次虚开发票套取单位资金,存入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812525********),用于支付**县公安局部分违规支出费用。期间,黄某某将其中的17.6万元据为己有。

1.2013年5月25日下午15时17分,被告人黄某某从上述尾号9418农行账户取款8.6万元,与妻子张某某凑齐10万元,后张某某约其妹张某甲到邢台银行临城支行,以张某甲的名义办理了一张10万元定期存单(存单号为88628200030********)。

2017年8月9日,张某某将该10万元定期存款及利息共计11.23843万元转存至其名下尾号为0928的邢台银行账户中。

2.2015年2月8日下午14时51分,被告人黄某某从其尾号9418农行账户取款6万元,与张某某凑齐10万元,2015年2月17日,张某某以张某甲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临城县支行办理了一张10万元定期存单(存单号为50-2159011********)。

2018年2月26日,张某某将该10万元定期存款及利息共计10.737603万元转存至其名下尾号为7277的农行账户中。

3.2018年3月7日、3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从其尾号9418农行账户取款,通过银行自助存款机存到其支付宝绑定的尾号为1669的农业银行卡中3万元,之后转入支付宝账户用于理财。

二、玩忽职守罪事实

2015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办理乔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采矿案过程中,未依照法律规定对盗采河砂价值进行鉴定,由河北矿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乔某某等人非法采砂资源量评估价值为4.17万元。后黄某某将该案搁置起来,未予处理,直至2019年案发。

经邢台市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乔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收入为116.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存取款凭证、记账凭证、报销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贵丰 

2019年12月31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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