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四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市**区**宿舍。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退回麻阳县监察委补充调查,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本院决定再次退回麻阳县监察委补充调查,2020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6月至12月期间,麻阳县**乡邮政支局(以下简称“该支局”)出纳员李文辉(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私自从该支局金库保险柜里拿出现金用于个人挥霍及借给他人使用,无力归还,其为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李文华与黄昌其(已判刑)多次密谋策划盗取该支局金库现金,初步形成了由李文辉事先将金库现金取出,负责做内应,再由黄昌其邀集同伙负责转运现金并伪造被盗现场的作案思路。之后,黄昌其邀集黄胜(已判刑),黄胜又邀集被告人黄某某,几人一起伺机作案。2002年12月29日晚22时许,李文辉、黄昌其、黄胜、黄某某四人在**乡湘黔酒楼内进一步密谋,决定利用当晚李文辉调班值守该支局金库的时机进行作案,为确保作案顺利,逃避侦查,四人按照之前形成的作案思路,商议确定了李文辉接应,黄某某撬掘保险柜,黄昌其、黄胜在外机动配合的具体分工。密谋一致后,李文辉返回该支局,从保险柜内取出21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同),当晚24时许,黄某某按照事前分工,携带撬棍等工具在李文辉的接应下,进入该支局金库内,对金库内的票据保险柜、现金保险柜实施撬掘破坏,伪造被盗现场。因保险柜坚固,两人撬不开,李文辉遂即电话联系黄昌其,要求其喊黄胜前去帮忙,黄胜收到黄昌其指示后立即赶到现场帮忙,时至次日凌晨4时许,李文辉、黄某某、黄胜三人才合力将金库内现金保险柜暴力撬开,为掩盖实际的作案时间,李文辉拿出事先取出的21万余元现金,留存其中4万余元现金用于该支局当天储蓄承兑业务,将剩余的17万余元交由黄某某、黄胜带离现场,并进行分配,其中黄某某分得赃款4万元。2002年12月30日下午16时许,李文辉佯装发现金库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黄某某潜逃至贵州省铜仁市藏匿,所得赃款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局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5日退缴赃款4万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某某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麻阳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决定书、麻阳县检察院线索移送函、麻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暂扣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朱某某、宋某甲、宋某乙、黄某某证言,同案人李文辉、黄昌其、黄胜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文辉、黄昌其、黄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李文辉担任麻阳县**乡邮政支局出纳的职务之便,窃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员:滕明宪
员额检察员助理:滕勤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
4.暂扣款4万元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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