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和平县**镇**村村委会主任,广东省和平县人,住广东省和平县**镇**村**9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和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12年,深圳市福田区“双到”扶贫挂钩单位拨付中华鲟养殖“双到”扶持资金人民币12万元到和平县**镇**村委会,被告人黄某某为骗取资金,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私自制作了**村委会与中华鲟养殖户黄某甲(另案不起诉)合作养殖中华鲟的虚假合同,并让黄某甲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用于完善报账手续,申请拨付扶持资金6万元。2012年5月7日、6月4日, **财政所分两笔将扶持资金6万元拨付到黄某甲个人账户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家庭生活等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合同书、农村信用社取款交易记录、黄某某的任职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镇级财政资金请拨单、预算拨款凭证、居民身份证与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记录查询表与取款凭证、财务收据;
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2年3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双到”扶贫挂钩单位拨付家禽养殖与种植补助款10.71万元到**村委会,同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制作虚假的153户贫困户种养补助领取签名表到**财政所报账,将该笔资金套取出来转存到其个人信用社账户,尔后陆续支取使用。其中,部分用于与他人合伙经商,部分用于购买了鸡苗发放给村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费用报销审批表、**镇**村扶贫开发“双到”贫困种养补助领取签到表、记账凭证、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镇级财政资金请拨单、预算拨款凭证、费用报销审批表、补助领取签名表、银行卡账户信息;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陈某某、黄某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协助和平县**镇人民政府实施**村年度"农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黄某丑、黄某寅、黄某卯等23户纳入申报,并事先与相关农户约定在补助款到账后,农户要给予其一定金额的回扣。年度"农房改造"补助款拨付到相关农户账户后, 被告人黄某某收取黄某丑、黄某寅、黄某卯等21人各5000元,陈某乙1000元,黄某辰2000元,合计收取他人回扣10.8万元。此后,因有村民到政府投诉**村"农房改造"存在的问题,被告人黄某某害怕事情败露,便陆续将收取的回扣退还给相关村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平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工程验收表、预算拨付凭证、记账凭证、代付申请书、批量代收付明细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2、证人黄甲、黄乙、黄丙、黄丁、陈某某、黄戊、黄己、黄庚、黄辛、黄壬新、黄癸、黄子、黄丑、黄寅、黄卯、黄辰、黄巳、黄午、罗某某、黄未、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和平县**镇**村村主任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骗取扶贫资金16.7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扶贫工作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0.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时,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敏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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