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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贪污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广东**连锁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业务员,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户籍地为广东省大埔县**镇**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肖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广东**连锁有限公司连锁事业部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期间,利用收取该公司加盟药店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及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对口管理的包括位于本区3家加盟店在内的共计21家加盟药店的部分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及货款挪作己用,在明显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旧继续挪用,拒不归还。经审计,截至2019年6月30日,广东**连锁有限公司账户还有应收未收黄某某负责收取的管理费82,000元、保证金为60,000元和货款1,034,241.36元,共计人民币1,176,241.36元。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上述公司纪检组交代了其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并向该公司退还人民币13.5万元。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到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与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监察委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退回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及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9册、鉴定意见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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