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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购买假币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号2012年5月25日因盗窃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江苏常州市天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每张3元的价格向制售假币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面额贰拾元的人民币假币100张。

2、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先后两次以每张4元的价格向制售假币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面额贰拾元的人民币假币150张,购得假币后其在杭州市某某地区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扣押了部分假币68张。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人民币假币总面额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笔录、刑事提取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5.货币真伪鉴定文书;

6.辨认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伪造的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杨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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