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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贷款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7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叶某某等人(已起诉),经事先预谋,隐瞒购买车辆的真实目的,提供首付款给有资金需求的人员,并陪同有资金需求的人员到汽车4S店,以有资金需求的人员的名义购买轿车,支付首付款,然后余款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购车。提车后,利用先上牌后办理抵押的漏洞,在未办理抵押之前,直接将车辆转卖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联系、介绍有资金需求的人员。

一、2018年5月3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叶某某等人(已起诉),到本市海珠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首付款给汤某某并以汤某某的名义购买了大众途观轿车1辆。支付首付款后,以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向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1万元。提车后,在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之前将该轿车运至外地转卖。

二、2018年5月3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叶某某等人,到本市白云区机场路**号广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首付款给汤某某并以汤某某的名义购买了大众迈腾轿车1辆。支付首付款后,以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2万元。提车后,在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之前将该轿车运至外地转卖。

三、2018年5月6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叶某某等人,到本市白云区白云机场路**号广东**商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提供首付款给张某某并以张某某的名义购买了大通牌轿车1辆。支付首付款后,以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向**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2.5万元。提车后,在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之前将该轿车运至外地转卖。

四、2018年5月6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等人,到本市花都区**大道自编**号的广州市**汽车有限公司4S店,提供首付款给张某某并以张某某的名义购买了马自达牌轿车1辆。支付首付款后,以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向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0万元。提车后,在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之前将该轿车运至外地转卖。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同案人供述;

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7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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