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5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街道**村**。因赌博于2020年9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3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召集傅某某、范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其住处义乌市**街道**栋**单元**室**,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黄某某进行抽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196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抽头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截图、抓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2.证人王某某、舒某某、傅某某、陈某甲、范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义乌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文中
检察官助理:胡晓庆
(此页无正文)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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