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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7年7月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手机店内,通过手机微信账号******或者现场销售的方式向至少20人非法销售“六合彩”,赌资数额累计达到至少10万元以上。2018年6月19日2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前往上述手机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正在非法销售“六合彩”的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查扣到用以销售的“六合彩”的手机、销售单据等。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销售单据、手机等物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江某某、孙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赌博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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