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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源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1月8日,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的居住地和犯罪地属于连平县管辖,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本人在鸿盛(http//g1.yh2019v.cc)、中兴(http//qqok.128.qq128.128.cf/agent/login)网盘投注参与“六合彩”赌博的同时,接受多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后,一并通过上述网盘下注报给上家。至案发时,黄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投注110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米手机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

2.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严某甲、严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鸿盛”、“中兴”网盘交易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三人以上“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投注金额共计11096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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