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现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邀约他人在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小区**号楼**单元**楼周某某家阁楼内等地,聚众以麻将“斗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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