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4********,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安远县**镇**村**号,现住址:安远县**花园**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9年11月,为非法牟利,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现场收单等方式收取陈某某(已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叶某某、唐某某、唐某某等人的“六合彩”码单,并将收取到的“六合彩”码单转报至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查)处。同时,黄某某还通过微信财付通、银行转账等方式在陈某某等“六合彩”下家和上家黄某某之间进行输赢赌资的居中结算,按转报“六合彩”码单金额的1%从黄某某处获取返利。黄某某收取并转报他人的“六合彩”码单数额达人民币1281510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2815.1元,参与的“六合彩”涉案赌资(指收取的码单及中码奖金、返利总和)达人民币1736653元。黄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在定南火车站出站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退缴人民币5423元至安远县公安局,其家属于2020年11月26日代为退赃人民币7392.1元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2、统计表等书证;3、唐某某等人证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收取他人“六合彩”码单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281510元,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2815.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涉案财物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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