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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信阳市**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信阳市平桥区**镇**村老电影院的家中,组织多人通过其在网上联系的“上家”在“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接受他人投注188970元,从中抽头渔利11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六合彩投注海报等;2.证人肖某某、周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高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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