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2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7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号,现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7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乐清市**街道**村的砂锅店内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打“傻瓜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6000余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砂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现金80元;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
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祝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晓福
检察官助理:赵莹莹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515770****)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
3.随案移送麻将一副、现金八十元,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一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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