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里**号**号楼**房。因赌博嫌疑,于2020年7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国伟,海南立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楼租用数间房间用于聚众打麻将赌博,并时常召集杨某甲、邢某某、周某某等多人到该处赌博。参赌人员赌博时,先用现金从黄某某以处置换筹码,并以每置换1万元从中抽取2%的资金,以及在打麻将时每把自摸、暗杠从中抽水100元钱的方式抽头渔利。此外,黄某某还向参赌人员以每借出人民币1万元收取100元的利息方式放贷盈利。截至案发,黄某某从其开设的赌博窝点的聚赌活动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6万余元。
黄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清单、承诺书、房产买卖补充协议、
房地产买卖协议、借款协议书、手机短信、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杨某甲、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一敏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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