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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周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地下六合彩广东上家“阿羊”(信息不详,在逃),“阿羊”给了周某某地下六合彩赌博的网址及账户、密码,双方约定以投注总金额的12%和特码1:42.38的方式返利。之后周某某与其妻子罗某某两人购置了电脑,在醴陵市**镇**居委会附近的旧纸箱厂利用网络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以投注总金额的11%和特码1:41.5的返利方式接受下线接单人员杜运中、晏某某、赖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码单。2017年3、4月份左右,两人以1000元每月的工资聘请被告人黄某某接单和向上线“阿羊”网络报单,由周某某告诉被告人黄某某登陆赌博网站的方法,黄某某共帮助周某某、罗某某进行赌博活动12个月,获利12000元。经查明,自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5月3日,周某某夫妇接受下线码民投注,并付给下线码民中奖奖金及水钱共计155896元,报单至赌博网站共计47335元。

2018年5月3日,民警将**镇**居委会纸箱厂二楼一房间内正在利用电脑网络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赌博的周某某、罗某某、黄某某三人抓获,并当场扣押码单七张、电脑两台。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被醴陵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缴款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码单、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湘0281刑初112号;2.证人周某某、罗某某、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六合彩网站投注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能通过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泺榕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69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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