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胖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武平县**镇**坊村**村**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至7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流窜至会昌县**镇**村**处一山坡处合伙开摊设赌,召集会昌、安远、于都、寻乌等周边各县赌徒参与“钓虾公”赌博,且在赌场内以每天场200元至300元酬劳安排钟某甲、钟某乙等人在赌场路口放哨,以每趟100元至200元酬劳安排朱某某,曾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同时让赌徒参与做庄,参赌人员少则十几人、多达三、四十人,庄家以200元至500元不等做庄,闲家押脚每次最少下注50元,最多2000元,庄家以每一个庄向黄某某等开摊人员缴纳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摊板费。2018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前往黄某某所开设的赌博现场当场抓获汪某某等17人,现场缴获赌资3810元,赌具一副。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才发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985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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