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为收取每场50元的场地费,在其位于信宜市**镇***村**号自建屋一楼大厅提供场所、台凳、扑克牌等,经常组织聚集周边群众来该处以打扑克牌“斗牛”、“斗地主”、打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包括郑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内累计达到20人,赌博时间一般为下午、晚上。黄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2019年4月8日晚上,信宜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处查获参与赌博活动的黄某甲、周某某、梁某某等15人,收缴周某某、梁某某等9人赌资合计人民币24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信息,(2)对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文书,(3)收缴物品清单,(4)抓获经过;2.证人郑某某、周某某等22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察笔录,(2)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一楼大厅提供场所、赌博工具,组织聚集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逮捕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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