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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村**号2016年8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连同原(2014)清连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盗伐林木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沙头街某棋牌室168房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发牌、抽水。2018年11月23日0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高某某、范某某等22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从现场一个矿泉水纸皮箱内查获“水钱”53500元,现场赌桌上查获赌资9000元,从参赌人员身上共收缴赌资118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现场扣押的扑克牌、赌资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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