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新村**幢**室。2011年12月2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3月29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3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8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3次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省江阴市、张家港市等地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省江阴市**村某拆迁工地,纠集秦某某、周某甲等人(另案处理)用筒子麻将牌赌“牛牛”,由胡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庄风,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风景区小树林内,纠集周某乙、秦某某、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用筒子麻将牌赌“牛牛”,由胡某某负责抽庄风,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元。

3.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村一油菜地内,纠集周某丙、秦某某、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用筒子麻将牌赌“牛牛”,由胡某某负责抽庄风,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人民币等(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胡某某、钱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