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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在无锡市惠山区**镇**村**里**号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700余元。

2019年11月25日晚,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局,抓获参赌人员21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0068元,扣押赌具麻将牌40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于某甲、崇某某、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金某某、刘某甲、蔡某某、汤某某、张某丙、柴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乙、薛某某、余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揭某某、陈某某、张某丁、杨某乙、于某丙、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于无锡市惠山区**镇**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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