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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三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道**小区**栋**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7月5日被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8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3日临时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2018年3月23日被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422日、621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分别于2019522日、7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实际进口人,在明知来自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等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盐湿牛皮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香港**皮革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贸易洽谈并签订购货合同,购买疫区盐湿牛皮。被告人黄某某与周某甲(已判决)、周某乙(已判决)、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至12000元的包柜价格,积极委托周某甲、周某乙、杨某某等人通过其所在的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决)、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公司,采用伪报货物启运国、装货港口、原产地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来自疫区的盐湿牛皮从连云港口岸和温州口岸走私进境。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共计走私进口疫区盐湿牛皮66票共计4363.89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提单、入境货物通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健康证明、原产地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鲁某某、鞠某某、杨某某、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周某甲、周某乙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连缉(网勘)〔2017〕1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实际进口人,明知所要进口的货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仍与周某甲等人共谋,采用伪报货物启运国、装货港口、原产地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来自疫区的盐湿牛皮走私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与周某甲等人及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故意实施走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川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道**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0663****;

2.案卷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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