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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走私废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623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路**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废物,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佛山市**区**镇**塑料经营部、佛山市**区**镇**塑料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无相应环评资质、进口许可证,仍以人民币2万元左右每柜的包税价格委托陈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通关团伙**公司(未登记)使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2099.3吨,货物进口后在国内转卖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报关单、清关确认书、运输记录、对账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婧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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